商報記者 陳保發
  重慶商報訊 巫山縣三村民自製電擊捕魚器,相約晚上到當地的大寧河捕魚,哪想魚未捕到,卻將同伴陳某電擊身亡。這個責任誰承擔?昨天,記者從市二中院瞭解到,由於是非法捕魚,死者陳某自己也有過錯,參與捕魚的同伴李某、吳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共賠償陳某6萬元。
  2011年7月30日下午,家住巫山縣龍溪鎮的李某、陳某、吳某三鄰居相約晚上到大寧河用捕魚器捕魚。3人在捕魚時,由於失誤操作捕魚器,結果電死了陳某。
  法院審理認為,捕魚過程中,參與捕魚的同伴李某、吳某因提供具有危險性的捕魚器及操作失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陳某自己也有過錯,考慮到李某已負刑事責任,且李某、吳某各賠償了死者3萬元,已盡到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死者親屬的訴訟請求。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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