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評談
  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覆修改形成《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居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受教育、就業、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等10項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03版)
  居住證改革明確了持證人的權利,可以說是一種進步。隨著經濟的發展,流動人口的增加。基於原本戶籍所在地才享有的一些權利,顯然應擴容至更多的流動人口。在居住證之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是所謂的“暫住證”制度,雖然從字面上的含義,兩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暫住證”的權益遠遠落後於居住證,暫住證只是方便了公安部門管理流動人口,對流動人口自身而言,持有該證除了免受驅離之外並無其他實質性的公民權利。
  明確居住證權利,不僅僅是把居住證的權利制度化,而是針對二元戶籍制度的一種改革。將福利與戶籍脫鉤,以工作所屬地為出發設計權益保障,細化建制鎮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的落戶標準,畢竟比起寬泛的一紙戶籍要求更具激勵意義,毫無疑問有助於城市留住人才,促進自身的發展。
  早在國務院征求意見前,居住證改革已是大勢所趨,到目前為止,不少城市已實施居住證制度,不久前揚州關於居住證的相關制度安排也更是給出21種待遇。諸如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等同的勞動就業服務、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等,顯然,這一參考西方“綠卡”的制度設計,其核心理念乃是人才引進,因而也就決定了它所承載的基本權利不可能完全等同於現行戶口所享有的權利,覆蓋全部流動人口。因此,在明確居住證權利的同時,可以實施相應的梯度權益設計,針對那些底層流動人口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權益,以避免形成關註盲點。
  明確居住證權利雖然只是把先行先試地區的經驗予以更高層面的制度認可,但未嘗不是改變落後戶籍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突破。市場化水平越高,人才的流動性就越大。囿於城市規模,自然無法對所有人敞開落戶門檻,但至少要給出一條相對公平的制度入戶途徑,令人才的涌動具有向上的空間。為那些奔波在外的勞動者免除諸如子女教育、醫療等的後顧之憂。以此而言,國家制度層面明確居住證權利正是一次面向流動人口的開放均權,它通過向持證人的賦權,倒逼城市賦予流動人口更多權益,更多關註優秀人才的保障。
  □晚報評論員 楊興東
  (原標題:明確居住證權利也是一次開放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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